杨青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青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7MA4EEYK62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襄州区程河镇园区1号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州市监处罚〔2023〕65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州)市监告字〔2023〕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之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杨青海餐饮店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该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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