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渝涛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田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UH8RBX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胜镇紫竹村1组1幢综合用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05
(2023)渝0102民初961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段**
重庆市涪陵区渝涛食品厂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503号
经查,当事人经市场监管部门颁发了《营业执照》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1组1幢综合用房生产加工榨菜食品。2024年11月3号,当事人接威县小情歌购物超市的订单,生产10件渝涛榨菜(30袋/件),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生产完10件并于当日出库。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榨菜的包装袋上印有:传统风味、渝涛、产品名称:渝涛榨菜、净含量:400g/袋、执行标准:GH/T1011、制造商:重庆市涪陵区渝涛食品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喷码为2024年11月8日等信息。2025年3月12日,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威县小情歌购物超市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渝涛榨菜进行抽检,2025年3月28日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260g/kg(标准指标0.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立即采取召回、禁售、食品快检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时未查见该抽检批次的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对2024年11月8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因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属于快消食品,且已全部售出,所以未能召回不合格的渝涛榨菜。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渝涛榨菜的订单价格为25元/件,售出10件。货值金额为25*10=250元,违法所得250元,未上税。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榨菜被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为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815号。
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24000元。
24000.00元
-
2025-09-26
2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3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12月25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于2022年3月29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办理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其主要从事蔬菜制品:1:酱腌菜;调味榨菜。
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正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有12个工人在厂房内榨菜存储池旁空地处将生产使用的原料腌制菜头和腌制萝卜进行混合切丝、拌料、包装、装箱工作。现场工人未在指定区域和生产工序从事生产工作。同时,本局执法人员查见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款外包装纸箱上的配料表中未标注含有原料萝卜。
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产品执行标准为GH/T1011,不得添加青菜头以外的蔬菜,当事人为降低成本,从2023年1月起在产品中添加萝卜,但未修改产品的执行标准和配料表。当事人涉及标签与实际不符的产品分别为“潮香香辣丝”和“稻香香辣丝”。
经计算,当事人从2023年1月至4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561元,不涉及税费,故认定违法所得为2561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