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乐建波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4786790058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安波路168号(16-1)(集中办公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6
(2021)浙0226民初607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刘**,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
2021-06-24
(2021)浙0212民诉前调90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章**
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06-24
(2021)浙0226民初32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
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5-07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宝松钢铁炉料有限公司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海事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9
2021-05-21
(2021)浙0206民初2676号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郑*、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30
2021-06-24
(2021)浙0226民初32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7913.6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04
2016-11-25
(2016)冀0481执1059号
委托合同纠纷
武安市金永昌经贸有限公司、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5-05-28
2015-05-28
(2015)甬宁民初字第5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088.00元
民事案件
5
2015-01-04
2015-01-04
(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046号
委托合同纠纷
武安市金永昌经贸有限公司与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07-14
2014-07-14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杜**诉上海东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556844.92元
民事案件
7
2014-04-03
2014-04-03
(2013)台黄民初字第1104号
陈*与黄**、宁波新世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0520.00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3﹞35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2007年11月1日(成立日期)起就使用“英赛特仓储管理系统”进行收费,但在2022年1月1日开始使用“英赛特仓储管理系统”中的“自动补整”功能对客户收取自动补整费用。“自动补整”项目的功能为若收费汇总后个位数不足5元的,自动补足到5元收取;个位数大于5元不足10元,自动补足到10元收取;当客户各项费用合计金额的个位数是0或者5且没有小数的情况下,不收取自动补整费用。当事人的配载室门口贴有的“收费公示”,公示内容未包含“自动补整”收费项目(2023.2.28现场检查),且当事人在收费时未告知客户收费明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仓费用总表》(2022.1.1至2023.2.28),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自动补整”收费项目合计金额为309249元,故当事人多收价款为309249元。2023年4月26日起,当事人一方面直接通知能电话联系到的客户前来办理多收价款的清退,另一方面通过在营业场所收费窗口张贴《退款公示》方式通知被多收价款客户在30日内(2023年4月27日-5月26日)前来办理退款事项。截止2023年5月27日,已取得联系的客户均表示因对账困难、做账成本大等原因而主动放弃退款,采取公告方式在期限内也无客户自行前来办理退款。至退费期届满时止,其多收价款309249元未能实现清退。<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没收期限届满未予以退还的多收价款309249元;2、罚款2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09249.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