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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瑞林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树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6MA6W6PR777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田家湾村四组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烟处﹝2024﹞第62号
2024年4月11日8时00分,我局稽查人员接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田家湾村四组4号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瑞林商店放有大量非法卷烟。我局稽查人员会同公安人员立即前往瑞林商店进行检查,在商店内未发现违规卷烟,举报人称田家湾村内一民房为瑞林商店库房,里面存放大量非法卷烟,稽查人员合同公安人员在瑞林商店负责人叶树林的配合下对该民房进行检查,在民房内查获兰州(硬珍品)75条,兰州(硬蓝)288条,兰州(硬精品)246条,利群(新版)366条,红金龙(新版)60条,娇子(软阳光)66条,延安(软)60条,红塔山(硬经典)19条,好猫(细支长乐)47条,总计9个品种1227条卷烟,价值120335元,叶树林承认该民房为瑞林商店的库房,他为该批卷烟的货主。当事人叶树林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西雁烟存通字2024第2035号。现场检查于2024年4月11日2时00分结束,现场提取当事人经营的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瑞林商店门头照片,现场查获卷烟照片,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且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当事人叶树林一直在场。检查结束后,除上述1227条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带回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外,对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放地内的所有物品均未造成任何损坏。现查明:当事人叶树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4年3月中下旬在在微信的一个烟草群内从不同的人处分多次购进的,并且和售货方约定时间地点,由对方分别送至自家经营的“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瑞林商店”内销售,并进行现金交易。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叶树林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认定当事人叶树林违法进货总额为12033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叶树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叶树林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20335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20335元10%的罚款,计12033.5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9个品种1227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叶树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叶树林上述违法行为。
12033.5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4-04-24
2
西雁烟处﹝2023﹞第102号
2023年7月6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田家湾村四组4号“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瑞林商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查获红梅(软黄)90条、黄山(印象一品)35条、娇子(时代阳光)41条、王冠(原味9号塑嘴)43条,共计4个品种209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3]第3055号)送达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叶树林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票据及凭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叶树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叶树林因自己店内卷烟不够销售,在2023年7月4日于西安市田家湾村附近的五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瑞林商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叶树林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认定当事人叶树林违法进货总额为1172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
本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叶树林作出以下处罚:处以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11725元10%的罚款,即人民币1172.5元。涉案卷烟红梅(软黄)90条、黄山(印象一品)35条、娇子(时代阳光)41条、王冠(原味9号塑嘴)43条,共计4个品种209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172.5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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