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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平区塘栖镇沈群英农产品自选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群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80KXF5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绿荫街432室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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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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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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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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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3〕250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绿荫街432室1楼开设蔬菜店从事蔬菜及生鲜销售。当事人从勾庄水产品批发市场购买购入该批次“鳊鱼”,共购入5kg。事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用作样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样品数量3.04kg,抽样基数5kg。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杭州临平区塘栖镇沈群英农产品自选商行采购销售的“鳊鱼”抽样检验。依据《检验报告》(No:23JF0418068),恩诺沙星项目的实测值为1.81×103ug/kg,大于标准指标≤100u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该批次“鳊鱼”成本价为16元/kg,销售价为20元/kg,据当事人口述剩余的2.5kg,其中1kg销售给消费者,另1.5kg因鳊鱼死亡已丢垃圾桶处理。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提供除抽样外2.5kg“鳊鱼”的销售及销毁处理记录。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3.5kg,成本价16元/kg,销售价20元/kg,共销售70元,违法所得14元。 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的实测值为1.81×103ug/kg,大于标准指标≤100ug/kg,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元; 二、罚款人民币5200元; 上述合计人民币5214元,上缴国库。
52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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