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雷陆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闹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1823MA2QT8JN3U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泾县泾川镇太平湖市场G区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市监(综)处罚〔2025〕8027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240粒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和300粒南孚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及其下游经销商泾县小林食品商行退回的158粒南孚电池,其中南孚5号电池87粒(2024-03:60粒;2024/11:27粒),南孚7号电池71粒(2024-03:11粒;2024/10:60粒),经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及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认定前述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南孚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和南孚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对外售价均为1.50元/粒,以上南孚聚能环5、7号碱性电池各购进780粒,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销售393粒,南孚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销售469粒,其余被我局查获。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之规定,截至案发日止,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340.00元。调查中,当事人未提供进货票据,执法人员未能查到上游供货商,前述电池无合法来源。
1;罚款贰仟叁佰肆拾元; 2;没收327粒侵权的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371粒侵权的南孚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
2340.00元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