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焙春(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锦福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5MACU1EYD2W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坪山南里33号1721室之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海市监处罚〔2025〕133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08月04日,登记的住所及备案经营场所为 厦门市海沧区坪山南里33号1721室之1,持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备案编号:YB23502050044801),目前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2024年09月30日,当事人与漳州市颐澄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颐澄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当事人委托颐澄公司“糯和风生巧味椰浆福团”等预包装食品,由当事人负责包材设计、样稿的首批确认,颐澄公司负责提供产品配料和营养成分表,最终外包装样式由当事人确认后投入生产。 为生产“糯和风生巧味椰浆福团”,漳州市颐澄食品有限公司向漳州市晨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采购1015个外包盒。“糯和风生巧味椰浆福团”外包装盒上印有“功夫丸子”字样商标、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信息。《营养成分表》具体内容如下: 项目 每100克 NRV% 能量 1613千焦 19% 蛋白质 1.9克 3% 脂肪 9.3克 16% -反式脂肪酸 0克 碳水化合物 73克 25% 钠 23毫克 1% 当事人共委托生产两批次(生产日期:2025年1月14日、2025年3月20日)“糯和风生巧味椰浆福团”,共50箱(16盒/箱),委托生产价格为70元/箱,另在生产日期2025年1月14日批次中多生产5盒作为留样使用,不制作装箱。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批次产品50箱,售价80元/箱,销售金额合计销售4000元。当事人在委托生产上述两批次产品使用了805个《营养成分表》如上所示的外包装盒。另剩余210个同款外包装盒未使用。 2025年05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涉案“糯和风生巧味椰浆福团”食品。食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显示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NRV)为25%,每100克含73克,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3的计算公式,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NRV)应为24%。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营养成分表的原料计算方式或营养成分表相关的检测报告,2025年05月25日,当事人对涉案“糯和风生巧味椰浆福团”进行召回,但截止至召回期限结束,也未召回到上述批次产品。 2025年06月13日,漳州市颐澄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检测公司再次对“糯和风生巧味椰浆福团”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SP2503066W01),《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检测出的产品能量和营养成分数据与产品外包装标示数据不符。具体产品《营养成分表》为: 项目 每100克 NRV% 能量 1628千焦 19% 蛋白质 1.81克 3% 脂肪 6.6克 11% -反式脂肪酸 0.19克 碳水化合物 79.6克 27% 钠 62.2毫克 3%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销售记录、生产记录等证据材料,销毁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外包装。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当事人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我局处罚,属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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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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