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大南秋实禽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显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JAPK91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南汇锦园1、2幢1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4〕1609号
当事人从永嘉花岙一店铺购进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白条禽,尔后,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南汇锦园1、2幢107室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经查证,上述被扣押的未佩戴脚环的白条鸡酮体、鸭酮体及鸽酮体都未经检验检疫。上述所有白条禽于店内一起销售,销售价格依次为鸡40元/斤、鸭25元/斤、鸽子55/只,因当事人没有记账,相关的进货金额、具体经营数量及获利金额无法统。另查明,当事人店铺经营面积为13平方米。当事人因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于2021年10月8日、2022年2月22日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因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对已依法扣押的杀白禽鸡酮体1.29千克、杀白禽鸭酮体7.13千克、杀白禽鸽胴体1.23千克予以没收;3、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