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宁安镇乐万家超市光明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艳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9MTN02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宁安镇古塔西街江天公馆9号楼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当事人有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持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向本局提供了进货商的合法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销售记录。其中,秋丰煎饼是从宁安市秋丰煎饼店购进,透明袋包装煎饼是从牡丹江映山红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由于管理疏忽导致正在销售的煎饼出现超过保质期和霉变情况。经计算,超过保质期的秋丰大枣煎饼货值为26元,秋丰杂粮煎饼货值为17.7元,霉变透明袋煎饼货值为34.7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78.63元。经查询销售记录,超过保质期的秋丰大枣煎饼售出1袋,杂粮煎饼未售出。秋丰大枣煎饼零售价为6.5元/袋,故本案违法所得为6.5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煎饼的行为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经营霉变煎饼的行为减轻处罚。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2000.00元
-
2026-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