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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加欢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2MA101C5E32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北四路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2
(2023)辽1002民初184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胡**
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0
2023-06-12
(2023)辽1002民初184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环罚﹝2025﹞26号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根据执法派单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该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北四路7号,从事肉食品卤制加工,生产工艺为原料肉解冻、清洗、预煮、腌制、煮制、晾晒、包装、高温杀菌、成品晾晒、外包、入库。2021年7月14日取得《关于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卤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辽中审字〔2021〕32号),2023年10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3年10月20日进行变更,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2024年3月29日完成一期验收公示,按照环评批复规定,该单位一期建设一台10吨/h燃气锅炉,二期建设一台10吨/h燃气锅炉。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完成一期建设并完成验收,二期未建设,该单位锅炉房内建有2吨/h燃气锅炉1台、6吨/h燃气锅炉1台、10吨/h燃气锅炉1台。10吨/h燃气锅炉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2吨/h和6吨/h燃气锅炉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2吨/h燃气锅炉处于使用状态,6吨/h燃气锅炉未发现有使用迹象。 经对该单位委托代理人询问,其承认该单位6吨/h燃气锅炉于2024年8月末安装,2吨/h和10吨/h燃气锅炉于2023年5月份安装,10吨/h燃气锅炉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2吨/h和6吨/h燃气锅炉未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6吨/h燃气锅炉作为10吨/h燃气锅炉的备用锅炉,自安装以来未使用过,2吨/h燃气锅炉用于油炸工艺加热,于2023年11月份开始使用。 该单位2吨/h燃气锅炉和油炸工艺生产线“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因此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5-30
2
沈环罚﹝2025﹞25-1号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根据执法派单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该单位从事肉食品卤制加工,生产工艺为原料肉解冻、清洗、预煮、腌制、煮制、晾晒、包装、高温杀菌、成品晾晒、外包、入库。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关于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卤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辽中审字〔2021〕32号),2023年10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3年10月20日进行变更,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2024年3月29日完成一期验收公示,按照环评批复规定,该单位一期建设一台10吨/h燃气锅炉,二期建设一台10吨/h燃气锅炉。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完成一期建设并完成验收,二期未建设,该单位锅炉房内建有2吨/h燃气锅炉1台、6吨/h燃气锅炉1台、10吨/h燃气锅炉1台。10吨/h燃气锅炉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2吨/h和6吨/h的燃气锅炉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 经询问该单位委托代理人杨加其,其承认该单位6吨/h燃气锅炉于2024年8月末安装,2吨/h和10吨/h燃气锅炉于2023年5月份安装,10吨/h燃气锅炉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2吨/h和6吨/h燃气锅炉未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6吨/h燃气锅炉作为10吨/h燃气锅炉的备用锅炉,自安装以来未使用过,2吨/h燃气锅炉用于油炸工艺加热,于2023年11月份开始使用。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规定,该单位建设2吨/h和6吨/h燃气锅炉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该单位2吨/h和6吨/h燃气锅炉“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因此该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整
4958.00元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5-30
3
沈环罚﹝2025﹞38号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根据执法派单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该单位从事肉食品卤制加工,生产工艺为原料肉解冻、清洗、预煮、腌制、煮制、晾晒、包装、高温杀菌、成品晾晒、外包、入库。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废水经市政管网进入沈阳市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2021年7月14日取得《关于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卤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辽中审字〔2021〕32号),该单位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2023年10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3年10月20日进行变更,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2024年3月29日完成一期验收公示。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去向为市政管网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pH值6.0-8.5、化学需氧量4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50mg/L、总磷5.0mg/L、总氮50mg/L、氨氮30mg/L。 检查当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委托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生产废水总排口采样检测,该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HKHJ2500036),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生产废水总排口排放的生产废水中pH值为8.0、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2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38.0mg/L、总磷排放浓度为20.0mg/L、总氮排放浓度为64.2mg/L、氨氮排放浓度为48.3mg/L、氯化物排放浓度为79.1mg/L。该单位排放的生产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达标排放,总氮、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的0.284倍、0.610倍、3倍,因此该单位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已于2025年1月10日委托沈阳佳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运维该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同时也承诺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5-30
4
沈辽市监处罚﹝2025﹞14号
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香辣排骨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管理局
2025-03-05
5
沈辽市监处罚﹝2025﹞6号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商品条码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管理局
2025-01-15
6
沈辽市监处罚[2023]72号
经查, 2023年7月2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给辽阳县刘二堡多又好购物中心的2023年5月7日生产的老卤酱香爪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量为20袋,抽样基数为25袋。2023年8月15日,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编号为No:SC202305615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老卤酱香爪当事人共生产3件(180袋),规格80克/袋,于2023年7月18日全部销售给辽宁盛德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再销售给被抽检单位辽阳县刘二堡多又好购物中心。销售单价为每件185元,成本价为每箱179元,货值金额555元,获违法所得555元。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产品无法召回。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份(编号No:SC202305615),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 4、杨加欢和刘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 5、产品生产台账、销售台账、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事实; 6、刘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库存无抽检不合格的规格为80克/袋的老卤酱香爪。 本局于2023年10月30日送达了沈辽 市监 食监 罚告字(2023)第 12号《行政处罚听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卤酱香爪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产品已售出,不能全部召回,但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当事人此批次产品属新开发产品,以前并未生产上市销售,所以根据销售商辽宁盛德商贸有限公司定量生产180袋,数量较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55元; 二、罚款20000元。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没收金额:0.0555万元。 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四、是否宽大处理 :是。
20000.00元
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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