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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仁刚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9MA6PP3G31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龙泉路777号麒麟盛世8-10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9
检验合同纠纷
云南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1
(2023)云0629民初1229号
合同纠纷
浙江废宝科技有限公司
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
威信县人民法院
3
2023-07-18
(2023)云0629民初1169号
合同纠纷
江西永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蓝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威信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5
(2025)云0111民初18651号
检验合同纠纷
云南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6
检验合同纠纷
云南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3﹞58号
1、未按照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中四个季度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相同,未如实报告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量。
企业名称: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双河乡垃圾热解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MA6PP3G31X法定代表人:袁仁刚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你公司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双河乡半河村垃圾热解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中四个季度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相同,未如实报告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以上事实有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片区经理常开兴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双河乡半河村垃圾热解站现场管理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现场照片4份;5、授权委托书1份;6、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MA6PP3G31X)复印件1份;7、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表复印件1份;9、昭通市赤水河流域(威信段)乡镇垃圾热解处理工程工艺设备提质改造验收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10、昭通市赤水河流域(威信段)乡镇垃圾热解处理工程工艺设备提质改造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11、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双河垃圾热解站垃圾处理台账复印件1份;12、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仁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13、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片区经理常开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14、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双河乡半河村垃圾热解站现场管理员王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15、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双河乡半河村垃圾热解站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16、排污许可证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我局于8月10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59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59号)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30000.00(大写:叁万元整)元的行政处罚。其中,对你公司双河乡垃圾热解站“未按照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的罚款处罚;对你公司双河乡垃圾热解站“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中四个季度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相同,未如实报告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量”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元的罚款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6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8-21
2
昭环罚决字﹝2023﹞59号
1、未按照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中四个季度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相同,未如实报告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量。
企业名称: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水田镇垃圾热解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MA6PP3G31X法定代表人:袁仁刚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你公司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水田镇水田村的垃圾热解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中四个季度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相同,未如实报告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以上事实有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片区经理常开兴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运维部部长王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授权委托书1份;5、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MA6PP3G31X)复印件1份;6、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仁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7、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片区经理常开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8、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运维部部长王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9、威信县环境保护投资有限公司(水田镇垃圾热解站)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10、威信县水田镇水田村垃圾热解站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等证据为凭。我局于8月10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60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60号)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元的行政处罚。其中,对你公司水田镇垃圾热解站“未按照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的罚款处罚;对你公司水田镇垃圾热解站“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中四个季度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相同,未如实报告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量”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5000.00(大写:伍仟元整)元的罚款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6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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