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伊佳药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垒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MA05K88N1E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庞各庄村东区十四排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5﹞15号
2025年1月14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津宝检行公建[2025]1号),称在办理李伟健贩卖毒品刑事案件中发现,李伟健在天津市宝坻区好药师伊佳药店有限公司违规向他人销售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对天津市宝坻区好药师伊佳药店有限公司及涉案人员予以监督处理。李伟健原为天津市宝坻区好药师伊佳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年1月13日该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田垒。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仍为李伟健。 经查,2023年7月,李伟健在明知氨酚曲马多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情况下,为获利仍在其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好药师伊佳药店有限公司向服用曲马多成瘾人员单仲旺贩卖共30板,李伟健获利人民币500余元。2024年12月13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李伟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李伟健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天津市宝坻区好药师伊佳药店有限公司违规销售国家管制药品的行为满足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构成要件。经查,赵星为天津市宝坻区好药师伊佳药店有限公司的质量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其2023年7月在该公司的收入为500元。
吊销天津市宝坻区好药师伊佳药店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