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淑艳 | 注册资本:1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2399975562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203国道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2
(2024)内0522民初64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通辽市烁丰益铸造有限公司
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2
2024-06-28
(2024)内0522民初64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通辽市烁丰益铸造有限公司
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3
2024-06-03
(2024)内0522民初64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通辽市烁丰益铸造有限公司
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9
(2024)内0522民初64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通辽市烁丰益铸造有限公司
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林**
裁判文书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2
2024-06-0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通辽市烁丰益铸造有限公司
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林**,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31
2022-06-27
(2022)吉0106执94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崔**、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31
2022-06-27
(2022)吉0106执94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方吉才、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3-09
2018-06-04
(2018)内0522民初4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77985.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27
2019-10-08
(2019)内0522执2990号
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26
2019-11-20
(2019)内0522执1707号
刘**申请执行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夏**、郭**、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1-28
2019-09-26
(2019)内0522执653号
报酬纠纷
高*、郭**等25人申请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8-21
2019-05-22
(2018)黑0691执1894号
保证合同纠纷
胡*、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5-05
2019-04-10
(2019)内0522行审21号
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与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19-03-28
2019-01-24
(2019)内0522民初8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勾**与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5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17
2018-05-15
(2018)内0522民初4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通辽市中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税稽罚﹝2024﹞35号
(一)取得沈阳诺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发票开具情况2017年12月,你公司从沈阳诺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机油并接受汽车修理服务,接受沈阳诺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100172320,发票号码:04512746-04512750),金额415,582.53元,税额12,467.47元,价税合计428,050.00元。上述发票已被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发票。2.资金情况你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沈阳诺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428,050.00元,你公司将该笔支出列入企业管理费用。3.实际经营情况沈阳诺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经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查证为非正常户企业,且在短时间内领购并对外开具发票,在无任何进项的情况下虚假申报或不申报,暴力虚开特征明显。(二)取得沈阳峰扬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发票开具情况通过委托协查材料,2017年5月你公司接受沈阳峰扬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合计开具1,568.65吨废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2100162130,发票号码:06703451-06703465),金额:1,367,541.03元,税额:232,481.97元,价税合计:1,600,023.00元。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经认证抵扣,2017年8月你公司已将232,481.97元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2.实际经营情况根据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委托协查材料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沈阳峰扬钢材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注册之后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均走逃失联,暴力虚开特征明显。(三)取得长春市晟权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发票开具情况通过委托协查材料,长春市晟权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晟权公司”)2017年6月-2017年7月向你公司合计开具1,942.23吨废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代码:2200162130,发票号码:01943442-01943446;02721019-02721043),金额2,822,043.54元,税额479,747.46元,价税合计3,301,791.00元,上述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经认证抵扣。2.资金情况你公司2017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长春晟权公司支付了货款3,301,791.00元。长春晟权公司将其中2,170,000.00元通过王香芬和李晶的个人银行卡回流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淑艳的个人银行卡中。3.实际经营情况根据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委托协查资料,长春晟权公司经营状态为非正常户,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经失联,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情况。检查组认定你公司购买的1,282.03吨有资金回流的钢材没有真实交易,认定你公司2017年6月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长春晟权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200162130,发票号码:1943442-1943446、2721019-2721032),数量1,282.03吨,金额1,862,778.60元,税额316,672.40元,价税合计2,179,451.00元。(四)取得长春市龙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发票开具情况通过委托协查材料,长春市龙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龙翔公司”)2017年3月-2017年5月向你公司合计开具840.58吨废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2200163130,发票号码:00713467-00713472、00713491、01734890-01734897),金额1,367,586.31元,税额232,489.69元,价税合计1,600,076.00元,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经认证抵扣。2.资金情况中通金属2017年9月-2017年12月通过对公账户银行转账向长春龙翔公司支付了货款470,000.00元,剩余货款1,130,076.00元未支付。根据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移交材料,2017年3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淑艳向敖宇转账60,000.00元(备注票款字样),敖宇收到款项后将50,000.00元转给长春龙翔公司工作人员王婷的个人银行卡;5月你公司出纳单征向敖宇转账100,000.00元(备注发票款字样),敖宇收到上述款项后将92,000.00元转给长春龙翔公司工作人员王婷的个人银行卡。3.实际经营情况根据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委托协查资料,长春龙翔公司经营状态为空壳企业,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实际经营人,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情况。根据开票方企业“暴力虚开”
处10,0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0-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科尔沁左翼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