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文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MA28D929X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槐堂村寿塔自然村(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0
(2025)浙07民终3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鑫民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11
(2025)浙0783民初39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鑫民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3
2021-04-16
(2021)浙07民终1348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4-08
(2021)浙07民终1348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08
(2020)浙0703民初4132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6
2020-11-09
(2020)浙0703民初4132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2
2020-12-30
(2020)最高法民申5223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黄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12
2020-12-30
(2020)最高法民申5223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黄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20-12-25
(2020)浙0703民初4132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03
2020-05-25
(2018)京73行初5043号
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9-05-27
2019-04-01
(2019)浙民终96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金华黄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08
2018-12-24
(2017)浙07民初75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金华黄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12-28
2017-09-26
(2017)最高法民申399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黄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1-15
2017-04-25
(2017)浙民终162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黄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01-03
2017-01-03
(2016)浙07民初64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金华黄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瑞之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公(禁)行罚决字[2024]06762号
2021年3月,金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金东区变更搬迁到东阳市南市街道槐堂村后,一直使用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甲基乙基酮混合溶液用于生产,但对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甲基乙基酮混合溶液均未到公安机关备案。2024年8月14日,东阳市公安机关在金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未经备案购买的含有甲苯、甲基乙基酮混合溶液共八桶,共1395公斤,货值9071元。案发后,公司认错悔改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积极整改消除。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徐**实施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0000.00元
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禁毒办)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