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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德胜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4097983401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2
(2025)黔0324民初2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卢**
正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06-19
(2025)黔0324民初22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正安县佳汇副食超市,易**
正安县人民法院
3
2025-04-07
(2025)黔0303民初17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旺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4
2023-12-14
(2023)黔0324民初3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正安县熊加商贸有限公司
正安县人民法院
5
2023-12-07
(2023)黔0324民初3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李*
正安县人民法院
6
2023-07-11
(2023)黔0324民初1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张**
正安县人民法院
7
2022-11-29
(2022)黔0324民初2938号
竞业限制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何*
正安县人民法院
8
2022-04-19
(2022)黔0324民初77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王**
正安县人民法院
9
2021-03-17
(2021)黔0324民初905号
委托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王**
正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1-03-04
(2021)黔0324民初905号
委托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王**
正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08
(2025)黔0324民初2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冯*
卢**
裁判文书
正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07-11
(2025)黔0324民初2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冯*
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正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7
2021-12-28
(2021)黔0324执2921号
劳务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17
2021-03-04
(2021)黔0324民初905号
委托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13
2020-09-11
(2020)黔0324民初2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8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18
2020-08-12
(2020)黔0324执7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7-13
2020-05-21
(2020)黔03民初3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23
2020-03-04
(2020)黔0324民初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1-06
2019-11-01
(2019)黔0324民初4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11
2019-09-05
(2019)黔0324民初3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1-31
2019-01-09
(2018)黔0326民初1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25
2018-07-02
(2018)黔0324民初12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与张**、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明,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名称: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胜,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证编号:SC10252032410050,食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粮食加工品。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开始生产“?坝香”米,其中9kg/袋的共生产了553袋,23kg/袋的共生产了312袋,24kg/袋的共生产了130袋。具体生产情况为2025年10月5日生产了规格9Kg/包的50包,规格23Kg/包的100包。2025年10月25日生产了规格9Kg/包的230包,规格24Kg/包的40包。2025年11月8日生产了规格9Kg/包的107包,规格23Kg/包的212包。2025年12月10日生产了规格9Kg/包的60包,规格24Kg/包的90包。2025年12月15日生产了规格9Kg/包的106包。其中24kg/袋的13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25日、2025年12月10日,销售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的40袋和2025年12月11日的90袋)是销往思南县,销售单价是108元/袋,售出130袋,违法经营额是14040元;9kg/袋的在思南县和德江县销售了340袋,其中销售在思南县的290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25日、2025年12月10日,销售日期分别是2025年10月28日的230袋和2025年12月11日销售的60袋),在德江县2025年10月11日销售的50袋(生产日期2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当事人作为生产企业,其行为已引起了商标持有人的投诉举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第三项“(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经办案人员讨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萬元(¥10000.00)。
1000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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