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晋江市青阳苗苗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庄育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D3X51M3G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永德路123-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01-037号
经查实,晋江市青阳苗苗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是当事人开办的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该商行经营场所内发现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的预包装食品“鲍汁干贝芋蓉”4盒。上述产品是当事人向石狮市陈记食品小作坊购进的,标签上标有产品名称、小作坊核准证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相关信息。当事人以300元/箱的价格一共购进了1箱共120个,除了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4个以外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3.5元/盒,总销售额406元,获利106元,据此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06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予以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6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应依法向合法来源采购预包装食品,建立并落实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商品来源合法、标签完整、产品合格。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0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