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光华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1760798844Q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海明路5-1号、5-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6
(2025)辽0203民初1303号
合同纠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
赵**,绿盟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6
(2025)辽0203民初1303号
合同纠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
王**,赵**,张*,绿盟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0
(2025)辽0203民初1303号
合同纠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
绿盟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张*,王**,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4
2024-04-09
(2024)辽02民终180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录·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3-18
(2024)辽02民终180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录·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2-19
(2023)辽0291民初7184号
加工合同纠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3-12-19
(2023)辽0291民初7184号
加工合同纠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3-12-01
(2023)辽0291民初7184号
加工合同纠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3-11-10
(2023)辽0291民初7184号
加工合同纠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华录国正产业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18
合同纠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1-08
2018-04-09
(2018)辽02财保12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凯乐蜡业国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7-15
2018-04-09
(2018)辽02财保12号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凯乐蜡业国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14
2018-04-09
(2018)辽02财保12号
其他民事
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凯乐蜡业国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应急罚﹝2023﹞3019号
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部署,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铆焊制造车间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和询问调查发现该单位1名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部署,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连双华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铆焊制造车间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和询问调查发现该单位1名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甘应急现记〔2023〕302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甘应急现决〔2023〕3025号)各1份,证明该单位存在1名从业人员(杨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单位存在1名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事实;证据三: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身份。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该单位送达编号为(甘)应急告〔2023〕3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由该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某签收,告知该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大连市甘井子区应急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