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杭昕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321874323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芳路4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4-17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223号
马**
杭州博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5﹞56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博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从事口腔诊疗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理:1.没收“牙科分离剂”一瓶及“根管充填材料”一盒;2.罚款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理:1.没收“牙科分离剂”一瓶及“根管充填材料”一盒;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