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自来水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春生 | 注册资本:89.1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27626577549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巴音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兰察布市监处罚〔2025〕32号
经查实,察右中旗自来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新入网用户收取“入户信息费”每户10元,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内蒙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要求,供水企业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收取的“入户信息费”不属于《内蒙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中收费事项,从2019年到目前共计收取80160元,其行为属于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其次对阳光幼儿园收取水费按每吨3.7元超出政府定价每吨3.65元,每吨多收取0.05元收取,该幼儿园共使用了6201吨水,多收水费310元,属于高于政府定价进行收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规定“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第五条“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128752.00元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