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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恒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勇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708947515P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沱江路西段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什市监处罚〔2025〕158号
经查明:经什邡市市十八届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和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议定,当事人于2020年2月开始在什邡市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n2024年10月8日印发的《什邡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什邡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什邡市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什发改价格规〔2024〕4号)文件规定殡仪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殡葬用品,其中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等)、遗体存放(含冷藏)、骨灰寄存三个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其中遗体接运中有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裹尸费)项目收费标准为160元/具,是对正常死亡遗体的装殓(包括裹尸材料),非正常死亡遗体收敛(碎尸腐尸收敛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是200元/具,是对非正常原因死亡、恶性传染病死亡、高度腐烂等遗体的收敛。2025年4月2日,我局收到什邡市发展和改革局和什邡市民政局的回函确认:“非正常死亡遗体收敛(碎尸腐尸收敛费)200元/具”包含有“裹尸材料”费用。当事人认为非正常死亡遗体收敛(碎尸腐尸收敛费)项目费用是不含裹尸材料的,如果逝者为非正常死亡,在收敛时需要使用裹尸材料,则要另外收取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裹尸费)项目费用,所以当事人对非正常死亡人员同时收取了非正常死亡遗体收敛(碎尸腐尸收敛费)和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裹尸费)费用。\n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共向22名非正常死亡人员多收取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裹尸费)费用共计3520元,故当事人重复收取遗体收敛费的违法所得为3520元。\n再查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开展了退费工作,通过梳理出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非正常死亡人员多收取费用(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费)的台账,电话联系沟通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涉及的22名非正常死亡人员家属进行退费,截止2025年4月15日,多收取的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裹尸费)费用共计3520元已经全部退还给客户。\n另查明,经我局向什邡市发展和改革局和什邡市民政局去函确认《什邡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什邡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什邡市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什发改价格规〔2024〕4号)文件中关于小礼厅(租用治丧场所)和大礼厅(租用治丧场所)的费用规定,小礼厅租用费为每小时收费50元,每24小时最高收费1000元,“每24小时”是指从租用起始时间计算的连续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当事人在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4月17日期间,对100名人员按照小礼厅使用时长与50元/小时的计费标准直接计算并收取小礼厅租用费,未按“每24小时最高收费1000元”的规定收费,导致共计多收取28400元小礼厅(租用治丧场所)的费用。2025年6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限期将多收的小礼厅费用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在殡仪中心显著位置张贴退款公告开始退款工作,公告期限届满之后,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为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每24小时最高收费1000元”的规定收取小礼厅(租用治丧场所)费用的违法所得为28350元。\n再查明,2025年3月7日当事人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65969元、罚款745351.5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重复收取遗体收敛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罚款352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n针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小礼厅(租用治丧场所)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之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违法所得28400元,罚款71000元”的一般行政处罚。\n综上所述,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n1、没收违法所得28400元;\n2、罚款74520元。\n罚没共计102920元。
7452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2
什市监处罚【2025】0037号
经什邡市市十八届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议定,当事人于2020年2月开始在什邡市开展殡葬服务经营活动,管理“殡葬管理所”和“青龙山公墓管理所”。当事人执行什邡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2021年11月25日的文件(什发科价格【2021】26号),将《什邡市物价局 什邡市财政局 什邡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什邡青龙山公墓核定佛爷坪塔园收费标准的通知》(什价发【1998】25号)、《什邡市物价局关于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什价发【2007】69号)中的收费单位设定为当事人,收费标准按照什价发【2007】69号执行。截止案发,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经营性公墓证书》。当事人共开展4年零3个月殡葬服务经营活动。\n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5】267号)文件、德阳市物价局 德阳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殡仪服务价格的通知》(德市价发【2007】196号)和什邡市物价局 什邡市民政局《关于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什价发【2007】69号)的规定,殡葬服务收费划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一般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一般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服务项目由殡仪机构提出,经市(州)、县(市)(区)民政、发改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我局向什邡市民政局、什邡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函确认,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进行特需服务项目的相关备案。\n当事人设置什邡恒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殡仪公墓服务中心提供殡仪和丧葬服务,使用《什邡恒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殡仪公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收费清单)向客户提供收费项目及价格,每户使用一张。收费清单明细分基本服务、一般服务和特需服务三类,并标注有收费项目、计算单位和收费标准。服务完成后合计进行结算,由什邡恒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殡仪公墓服务中心开具票据,资金进入什邡恒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账户。\n另查明:一、当事人在收费清单一般服务收费标准中,序号2,收费项目:遗体冷藏,组合柜冷藏,计算单位:具/小时,收费标准(元):8,高档冷藏棺,计算单位:具/小时,收费标准(元): 12。按照《什邡市物价局关于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什发【2007】69号)文件“附件2”一般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普通冷藏柜”8元/小时,“独立冷藏棺”10元/小时,当事人在实际票据中标注“冷冻”、“冷藏”分别收取10元/小时和12元/小时。该项目多收208108元。\n二、在什价发【2007】69号文件特需服务收费标准中规定,殡葬管理所骨灰堂室存放费,收费标准 50元/次。《什邡市物价局 什邡市财政局 什邡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什邡青龙山公墓核定佛爷坪塔园收费标准的通知》(什价发【1998】25号)文件规定,青龙山公墓及否佛爷坪塔园“骨灰存放按年收费,不足半年按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存放骨灰每年30元”,当事人在什邡青龙山公墓骨灰寄存点的收费标准,仍按照殡葬管理所的“50元/盒/年”进行收取,该项目多收700元;\n以上当事人在收费高于政府指导价限额二个项目方面:“冷冻冷藏”、“骨灰寄存”多收208808元。\n另查明:一、当事人在《收费清单》一般服务收费标准中,序号1,收费项目:遗体抬移(馆内)(以下称“馆内抬尸”),计算单位:具/次,收费标准(元):30,备注60元。按照《什邡市物价局关于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什价发【2007】69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收费项目“馆内抬尸”30元/次的规属“特需服务项目收费”,当事人擅自将其列入收费清单中的“一般服务收费标准”。当事人经营期间,该项目共收取254790元;\n二、在收费清单特需服务收费标准中,序号9,收费项目:遗体整容整形,计算单位:具/次,收费标准(元): 1200,当事人未按照什价发【2007】69号文件中规定,对项目和标准进行分类公示计价,当事人经营期间该项费用共收取12334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465969元;2、罚款745351.5元;罚没款合计共2211320.5元。
745351.5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