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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恒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勇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708947515P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沱江路西段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什市监处罚〔2025〕158号
经查明:经什邡市市十八届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和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议定,当事人于2020年2月开始在什邡市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n2024年10月8日印发的《什邡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什邡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什邡市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什发改价格规〔2024〕4号)文件规定殡仪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殡葬用品,其中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等)、遗体存放(含冷藏)、骨灰寄存三个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其中遗体接运中有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裹尸费)项目收费标准为160元/具,是对正常死亡遗体的装殓(包括裹尸材料),非正常死亡遗体收敛(碎尸腐尸收敛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是200元/具,是对非正常原因死亡、恶性传染病死亡、高度腐烂等遗体的收敛。2025年4月2日,我局收到什邡市发展和改革局和什邡市民政局的回函确认:“非正常死亡遗体收敛(碎尸腐尸收敛费)200元/具”包含有“裹尸材料”费用。当事人认为非正常死亡遗体收敛(碎尸腐尸收敛费)项目费用是不含裹尸材料的,如果逝者为非正常死亡,在收敛时需要使用裹尸材料,则要另外收取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裹尸费)项目费用,所以当事人对非正常死亡人员同时收取了非正常死亡遗体收敛(碎尸腐尸收敛费)和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裹尸费)费用。\n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共向22名非正常死亡人员多收取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裹尸费)费用共计3520元,故当事人重复收取遗体收敛费的违法所得为3520元。\n再查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开展了退费工作,通过梳理出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非正常死亡人员多收取费用(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费)的台账,电话联系沟通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涉及的22名非正常死亡人员家属进行退费,截止2025年4月15日,多收取的正常死亡遗体收敛(裹尸费)费用共计3520元已经全部退还给客户。\n另查明,经我局向什邡市发展和改革局和什邡市民政局去函确认《什邡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什邡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规范什邡市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什发改价格规〔2024〕4号)文件中关于小礼厅(租用治丧场所)和大礼厅(租用治丧场所)的费用规定,小礼厅租用费为每小时收费50元,每24小时最高收费1000元,“每24小时”是指从租用起始时间计算的连续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当事人在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4月17日期间,对100名人员按照小礼厅使用时长与50元/小时的计费标准直接计算并收取小礼厅租用费,未按“每24小时最高收费1000元”的规定收费,导致共计多收取28400元小礼厅(租用治丧场所)的费用。2025年6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限期将多收的小礼厅费用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在殡仪中心显著位置张贴退款公告开始退款工作,公告期限届满之后,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为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每24小时最高收费1000元”的规定收取小礼厅(租用治丧场所)费用的违法所得为28350元。\n再查明,2025年3月7日当事人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65969元、罚款745351.5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重复收取遗体收敛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罚款352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n针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小礼厅(租用治丧场所)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之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违法所得28400元,罚款71000元”的一般行政处罚。\n综上所述,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n1、没收违法所得28400元;\n2、罚款74520元。\n罚没共计102920元。
7452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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