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佩医生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向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9F6A3Y46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街道侯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A区3排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186号
2026年1月28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必久”脚臭粉已被撤销其“必久”商标,当事人涉嫌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一事。 经查:2025年4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与商丘六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后,从商丘六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必久脚臭粉”,购进数量:10000袋;购进单价:0.07元/袋;购进总价:700元,销售渠道为网络销售,销售价格:0.08元/袋,销售数量:8500袋;销售额共计:680元。 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因该产品存在纠纷一事,与商丘六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后,将剩余的1500袋“必久脚臭粉”退回至商丘六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另查明:一、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有购进上述产品时留存的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文件、交易票据、检验报告、注册商标证书和退货说明,当事人提供有购进产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文件。 二、举报人向我局递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58112号“必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5】第0000367362号),裁定书内容:申请人:陈笑……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对第37158112号“必久”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六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37158112号“必久”商标其于2019年3月28日在第5类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净化剂;厕所除臭剂;空气净化制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漂白粉(消毒);冰箱除味剂;除霉化学制剂;兽医用洗液十项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0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已被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23037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兽医用洗液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未就上述撤销复审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兽医用洗液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裁定日期:2025年12月30日。 三、2026年3月13日,为进一步查明该案情,我局向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管市监航东协查字〔2026〕0328号)协助调查此案。于2026年4月21日,我局收到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函号:夏市监(中)协复【2026】ZF0416号),复函称:经查,1.河南佩医生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微信与商丘六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人取得联系并购买了其生产的“必久脚臭粉”;2.河南佩医生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必久”商标注册证由商丘六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取得并提供;3.必久脚臭粉检验报告由商丘六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检验出具;4.河南佩医生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退货情况说明》由商丘六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出具。 四、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状态查询,查询申请号/注册号为37158112商标显示:申请/注册号37158112;国际分类:5;商标流程状态:无效宣告,环节:裁定书发文;结论:结束;日期:2026年1月15日。 五、“必久”商标所有权归属人向我局出具了商标侵权证明。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销售额:8500×0.08=680元,违法所得额:680-595(8500×0.07)=8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该案件来源于举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和行政相对人合法公民身份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西北角3区南10号,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2)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陈述当事人经营的客观事实; 5.采购票据及资质文件: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的事实; 6.协助调查函:证明我局申请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事实; 7.协助调查函复函:证明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的事实。 8.举报人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58112号“必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必久脚臭粉”商标无效的事实。 9.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状态查询截图:证明第37158112号“必久”商标流程状态的事实。 10.“必久”商标所有权归属人向我局出具了商标侵权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商标权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6-1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