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苏世唤鲜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小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02MA5P9LUD2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三路49号综合楼第1栋东南三路49-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4〕382号
2024年6月23日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YP1224051096)显示被抽样的橙子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3,单项判定:不合格)。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至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或者对被抽样品真实性等事项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及异议申请。
2024年6月24日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YP1224051094)显示被抽样的芒果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1,单项判定:不合格);2024年6月24日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YP1224051093)显示被抽样的荔枝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1,单项判定:不合格)。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至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或者对被抽样品真实性等事项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及异议申请。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2024年7月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7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的橙子于2024年5月23日从位于来宾市天然桥路桂中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内的来宾市兴宾区胡清付水果批发部购进,一共购进了25kg。该批次橙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3,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的荔枝于2024年5月23日从位于来宾市天然桥路桂中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内的来宾市兴宾区韦庆松水果批发部购进,一共购进了24.45kg;该批次荔枝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1,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的芒果于2024年5月23日从位于来宾市天然桥路桂中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内的来宾市兴宾区兰勇水果店购进,一共购进了28kg;该批次芒果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1,单项判定:不合格)。上述橙子购进价格4元/kg,沃柑共售出15kg(含抽样检测的3kg),销售单价为6元/kg,销售金额为90元(获利30元);上述荔枝购进价格13元/kg,荔枝共售出21.45kg(含抽样检测的4kg),销售单价为18元/kg,销售金额为216元(获利128.7元);上述芒果购进价格4元/kg,芒果共售出25.5kg(含抽样检测的4kg),销售单价为6元/kg,销售金额为102元(获利51元)。因该批次橙子水分不足干水太多并有坏的芒果、荔枝,该店担心影响店面口碑,当天自行将坏的(报损)的橙子、芒果和荔枝丢弃至垃圾清运车。2024年6月26日、2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YP1224051096、No:YP1224051094、No:YP1224051093)送达至该店,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橙子、芒果和荔枝未有库存。经核实上述橙子、芒果和荔枝的涉案货值金额合计为530元,已销售金额为408元(获利209.7元),为违法所得。
又查明,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依照日常经验判断食用农产品新鲜度、完好性以确定食用农产品是否合格,采购时查看食用农产品新鲜、无腐烂、变质的情况后购买,已履行了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不合格橙子、芒果和荔枝的购进票据,供货商来宾市兴宾区胡清付水果批发部、来宾市兴宾区韦庆松水果批发部及来宾市兴宾区兰勇水果店的《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但未能提供该批次橙子、芒果和荔枝检验合格报告,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再查明,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广西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上同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20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8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408元。
5000.00元
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2
兴市监处罚〔2023〕300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1月开始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三路49号综合楼第1栋东南三路49-19号从事经营活动,且正常经营至今。2023年6月14日,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的荔枝《检验报告》(NO:A2230236820103053C)显示: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从河西农贸批发市场内一家水果店购进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2023年6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荔枝已销售完毕。上述荔枝购进数量6kg,进货单价为18元/kg ,销售单价为22元/kg,货值金额为132元,违法所得132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荔枝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7月5日接受询问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期间也未接到消费者食用后产生身体不适的反映或者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