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日照众生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26755216487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日照东港区石臼街道海滨二路福瑞大厦B座90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27
2016-09-27
(2016)鲁11执336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北京路支行与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日照市海润天成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9-18
2016-09-18
(2016)鲁1191执3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日照海润天成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港市监处罚〔2026〕2086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度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过程中,向本局提交2022年度财务报表1份,显示资产合计3488042.25元;负债合计1859000.0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629042.25元;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488042.25元;营业成本为零;营业利润总计-42151.00元;利润总额总计-42151.00元;净利润总计-42151.00元;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2年度资产状况为:资产总额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万元;营业总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负债总额类目均为零。 另查明,当事人2022年股东崔冰,证件号码:37110219850102****,认缴出资额1000万,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42-12-31日;实缴出资额300万元,实缴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缴出资时间2009年9月03日,上述实缴出资款已出具相应验资报告材料;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为:股东崔冰,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10-03-25;认缴出资方式货币;实缴出资额10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10-03-29;实缴出资方式货币。 结合以上核查情况,当事人2022年度公示的股东出资情况与注册登记信息不一致、公示的资产状况与其实际资产状况信不一致,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日照众生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崔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以及其具有依法经营资格; 2.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授权委托事实以及代理人身份信息; 3、“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本案来源; 4、2022年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度有关信息公示情况; 5、当事人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1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度财务状况; 6、通过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调取当事人股权变更情况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股权变更情况; 7、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度报告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事实; 8、验资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实缴出资款已出资到位的事实; 9、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代理人即时通讯账号详情截图各1份;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案件性质 :结合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涉嫌未如实、准确、完整公示2022年度股东出资情况及2022年度资产状况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和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之规定,涉嫌构成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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