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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味知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盛启注册资本:3.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DURJCU9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凤凰新城小区吉佳购物广场2号店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明:2024年8月13日,保康县味知然餐饮店和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2026年2月8日,当事人从襄阳永天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预包装食品原材料“福春园骨肉相连”10袋,产品名称:骨肉相连串(速冻生制品(非即食)),产品类别:菜肴制品,净含量:见正面(950g),配料:鸡肉、鸭软骨、饮用水、食用玉米淀粉、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辣椒红),主含量:鸡肉≥55%,执行标准号:SB/T10379,贮存方式:-18℃以下冷冻贮藏,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正面(2025120912),被委托方:诸城市晟杰食品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078200300,委托方:山东福春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078206378;购进金额16.00元/袋,每袋47.5*20支(950g)。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原材料加工后在美团店铺销售,在美团上显示名称:骨肉相连(1串),价格:4.98元,月售3,“辣椒、猪肉”。截至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店铺时,发现当事人当月(3月)在美团平台共销售3份“骨肉相连”,每单价格4.98元,合计销售金额14.94元;同时发现当事人同批次采购的“福春园骨肉相连”剩余3袋,其余产品均加工制作后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和实体店线下销售完毕。 另查明,当事人未在实体店对销售的商品“骨肉相连”作任何违法宣传,店内销售的菜单上仅标注了“荤菜单品 3元一串”,未标注其他信息,仅在美团平台销售时将其冒充为猪肉制品。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骨肉相连串《检验检测报告》,且当事人已现场将美团店铺商品“骨肉相连”的商品配料改正为鸡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07所列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94元; 2、处没收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55.28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70.22元。
55.28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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