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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首选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胜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5MA6P301Q6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街道永溪街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永处罚〔2026〕157号
当事人是2016开始经营的该店,于2019年将该店《营业执照》的名称变更为永善县首选超市,永善县首选超市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6年6月8日永善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永善县首选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内查获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事实,查获的卷烟品种包括云烟(紫)5条,共计1个品种5条卷烟。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金额:壹佰伍拾元整)。
150.00元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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