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敏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8MGXNX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绿萝苑3幢1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6]第0207号
2026年03月31日09时37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绿萝苑3幢110室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09时39分,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中发现待售的卷烟爱喜(幻变)3.2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2条、爱喜(幻变Presso)0.8条,条包盒包均封装完整。检查现场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敏承认该批卷烟系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准备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因现场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识,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6年03月31日对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5月6日,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于2026年3月3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2条(150.00元/条)、爱喜(幻变Presso)0.8条(150.00元/条)、爱喜(幻变)3.2条(150.00元/条),进货总额780.00元(柒佰捌拾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绿萝苑3幢110室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6年03月31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爱喜(幻变)3.2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2条、爱喜(幻变Presso)0.8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张敏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其身份信息;
证据四:张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
本局认为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05月26日向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余烟处告[2026]第1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05月26日向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余烟处告[2026]第1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 其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3.2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2条、爱喜(幻变Presso)0.8条,除质检损耗外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淅灿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