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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启成批发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1022MA70W96N5M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凤麓社区凤鸣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2025)陕1022民初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丹凤县启成批发部
庞**,赵**,庞**,赵**
丹凤县人民法院
2
2025-05-21
买卖合同纠纷
丹凤县启成批发部
庞**
丹凤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9
(2025)陕1022民初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丹凤县启成批发部
庞**
裁判文书
丹凤县人民法院
2
2025-04-03
买卖合同纠纷
王**
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字〔2025〕07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定性为“经营农药残留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山药案”。
当事人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一款、二款的规定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够说明上述不合格山药进货渠道,且能够提供山药进货票据、进货记录本、供货商资质、山药的快速抽检报告等资料,在案发后也能够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认真排查导致出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积极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无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
0.00元
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