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七台河市桃山区贺鹏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鹏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Y5HF8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旭日小区3号楼010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83号
2026年6月4日,我支队收到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七台河市桃山区贺鹏口腔诊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七市监交〔2026〕6号。案件交办通知书中称省智能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发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贺鹏口腔诊所发布的灯箱广告未显著标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七台河市桃山区贺鹏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口腔诊所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300元。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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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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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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