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棋国 | 注册资本:60015.9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3664061287U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石宝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5)内0223民初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达茂旗石宝镇小范专业烫胎铺
陈**,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焦**,蒋**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
2024-12-23
(2024)内0223民初1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达茂旗石宝镇富伟重汽配件
沈**,赵**,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焦**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3
2024-10-29
(2024)内0223民初1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达茂旗石宝镇富伟重汽配件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4
2024-10-24
申请破产清算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泰兴市人民法院
5
2024-09-23
(2024)内0223民初1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达茂旗石宝镇富伟重汽配件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6
2024-09-18
(2024)内0223民初120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武**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7
2024-07-09
(2024)内0223民初74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巨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8
2024-07-04
(2024)内02民终20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6-26
(2024)内02民终20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4-04
(2023)内0223民初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27
(2024)内0223民初1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达茂旗石宝镇富伟重汽配件
沈**
裁判文书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
2024-11-05
(2024)内0223民初1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达茂旗石宝镇富伟重汽配件
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3
2024-04-01
(2024)内0203民初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吉达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彭**
裁判文书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4
2024-03-28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吉达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5
2024-02-07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吉达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01
2024-09-09
(2024)内0223民初120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武**、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8-29
2023-08-30
(2023)内0223民初7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家庄巨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7-26
2024-07-22
(2024)内02民终20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6-21
2024-03-26
(2024)内0203民初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吉达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2037.61元
民事案件
5
2024-03-05
2023-02-21
(2022)内0223民初18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达茂旗石宝镇富伟重汽配件、赵**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3-05
2023-02-20
(2022)内0223民初187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宗**、沈**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1-31
2022-11-14
(2022)苏1283执389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泰兴市泰坛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6-16
2020-05-18
(2020)内0223民初61号
劳动争议
龙**与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11
2018-12-12
(2018)内02民再24号
劳动争议
杨*与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2-11
2018-12-12
(2018)内02民再19号
劳动争议
梁*与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达交罚﹝2024﹞173号
2024年05月08日,达茂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白永刚(执法证号05020817047)范有富(执法证号05020817034)在达茂旗石宝镇检查发现,李勃驾驶车号为蒙B83671蒙B5E88挂的重型半挂车,在拉运水渣(毛重:147.84吨有磅单为证)。22024年05月08日,达茂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白永刚(执法证号05020817047)范有富(执法证号05020817034)在达茂旗石宝镇检查发现,张宏旺驾驶车号为蒙BA2722蒙JB770挂的重型半挂车,在拉运水渣(毛重:170.08吨有磅单为证)32024年8月29日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包头市交通运输局抄送通知书在2024年6月29日03时22分河北省玉田县京哈高速时,一辆由东向西车牌号为主车冀G72744挂车蒙LZ277的货车,被交通警察拦截并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内,由玉田县玉田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称重检测,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由申请回避的权利,驾驶人不申请回避。经调查核实,该车轴数为6轴,核定车货总质量49吨,装载钢坯,从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到唐山市,车货总质量133.14吨。经调取车辆进出场单等证据发现,你公司长期存在任由货车司机自行操作超载装货的现象,来往装货的货车长期超载出站出场。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公司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事实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达茂旗交通运输局
2024-10-11
2
(包)应急罚﹝2024﹞执3033-1号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号、4号烘烤器周边存在多个烟头,煤气重点区域存在吸烟情况,不符合《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员工三违行为安全管理制度中5.31之规定:在易燃、易爆、强助燃生产场所、仓库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违规动火作业)〕。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共计有从业人员603人,任命有刘敬东、曹慧君、董其超、张树森、康中原、胡慧吉、邢海星、张志忠、吉全江、刘艳平、王润堂11人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比例为1.8%,低于2%,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3、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抽查炼铁厂高炉区域动火安全作业票(编号BX-LT-RF-2024-009),动火人王金龙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炼铁厂高炉区域高处安全作业票(编号BX-LT-2024-001),作业人员吕建国、顾保琦、米俊均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炼铁厂高炉区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编号BX-LT-RF-2024-001),票中作业、监护共2人,其中监护人康杰煤气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结束时间为2017年7月,属于无证作业;炼铁厂烧结白灰车间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编号BX-SJ-BH-2024-013),票中作业、监护共2人,其中监护人王占成煤气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结束时间为2024年8月,复审日期为2021年8月,到期未复审。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混铁炉)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①炼铁厂高炉煤粉制备车间顶层封闭式氮气储配室未设置氧含量检测装置,不符合《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7.1.6条的规定;②炼铁厂高炉重力除尘放灰平台固定式煤气报警仪安装位置不当,安装在楼梯口外侧,室内煤气浓度实测值达800多ppm,固定式煤气报警仪检测值为5ppm,不符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第4.1.2、4.1.3条的规定〕。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混铁炉操作室内设置的固定式CO监测报警仪检定有效期至2023年12月4日,超期未检定〕。7、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8、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①炼铁厂高炉煤粉制备车间煤粉上料皮带拉绳开关封闭到护网内,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第6.12条的规定;②转炉煤气回收风机房未设置强制通风设施,不符合《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9.1.10条的规定〕。9、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炼铁厂高炉六层平台废旧轴流风机等杂物堵塞安全通道〕。10、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转炉煤气回收风机房值班室未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不符合《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9.1.10条的规定。〕
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8.8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88750.00元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4-07-19
3
(达)应急罚﹝2024﹞SG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
决定给予警告,并合并处以人民币陆拾伍万元的行政罚款
650000.00元
达茂旗应急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