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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粹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强栋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BPKQET6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徐家棚街友谊大道三角花园陈家河小区3号楼1-3层临街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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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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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79号
一、价格方面: 经查,当事人在院内一楼大厅电视屏幕处对其诊疗服务收费及药品、耗材价格进行滚动公示,2025年7月1日当事人经营药品“三甲散”(国药准字Z41020256,规格:0.9g×10袋)未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三甲散”价格的相关信息。 二、广告方面: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患者来院内治疗,于2024年在院内二楼大厅摆放了内容为“内外结合治肿瘤 攻坚早|中|晚期良恶性肿瘤 治疗优势有:消除症状、减毒增效、带瘤生存、延长生命等”、“全球突破性中医绿色技术 攻坚早|中|晚期良恶性肿瘤 扶正祛邪 抗癌消瘤 中药内服 中医外治 无瘤手术 治疗舒适 不伤肝肾 副作用少”和肿瘤患者康复案例的广告牌(含前后对比图片);于2025年2月在院内一楼大厅摆放了“中医定向透药治疗”广告牌,内容含“有靶向给药、高效渗透、直达病灶、刺激神经、安全性高的疗效”,以及含“高效脉冲、低频电、靶向治疗”内容的治病原理和“脑外伤、脑卒中后遗症”等治疗范围;于2025年4月在院内一楼大厅摆放了“诊疗实力 案例分享 精细化问诊 个性化治疗”广告牌,该广告牌上印有患者与医生手持锦旗的合照,上述广告涉及“中医定向透药治疗”等医疗技术、“内外结合治肿瘤”等诊疗方法、含“肺结节”、“肿瘤”等疾病名称以及含医生、患者形象的肿瘤患者康复案例,已构成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其医疗项目、医生资源及患者康复案例均未申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上述广告制作费用共计3000元。 另查明,2025年7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整改,于2025年7月3日将上述医疗广告全部拆除。 三、药品方面: 经查,当事人称其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从河北东汝阿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山西东汝制药有限公司三次购进并使用3种药品阿胶、鹿角胶、龟甲胶,向本局提供了2张“山西东汝制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据编号分别为:XL2023020669、XL2023020698,企业地址:襄汾县贾乡西贾村商业街49号),上面所示药品名称:鹿角胶(国药准字:Z14021867);1张“山西东汝制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据编号为:XL2023192387,企业地址:襄汾县贾乡西贾村商业街49号),上面所示药品名称:龟甲胶(国药准字:Z14021866)、鹿角胶(国药准字:Z14021867);1张“山西东汝制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据编号为:XL2023852150,企业地址:襄汾县贾乡西贾村49号),上面所示药品名称:龟甲胶(国药准字:Z14021866);3张“河北东汝阿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据编号分别为:XS20230103902、XS20230126958、XS20230127651,企业地址:馆陶县经济开发区阿胶路33号),上面所示药品名称:阿胶(国药准字:Z15020775)及两家公司首营资料,7张票据上“制单人”均显示为“王成成”。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供货者相关人的联系方式、个人信息及相关订单信息,经协查山西东汝制药有限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该公司已于2022年4月1日停产,生产销售人员均已遣散;协查河北东汝阿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部门,票据非该公司开具;当事人陈述未与河北东汝阿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山西东汝制药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交易行为,经当事人确认,上述3种药品为前任院长为提高业绩,从未知渠道购进低价药品,并以其他方式分批次报销,且现无前任院长联系方式,上述单据无法得知出处,无法查询相关支付账目,亦无法得知其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所购进并使用的阿胶、鹿角胶、龟甲胶实际来源渠道,且无法联系购进此批次阿胶、鹿角胶、龟甲胶的实际购买人。 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购进并使用的3种药品阿胶、鹿角胶、龟甲胶为当事人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 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上述3种药品阿胶8000g,鹿角胶7056g、龟甲胶4032g。其中,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5元/g单价购进3000g阿胶,购进金额15000元;以8元/g单价一次购进鹿角胶1008g,购进金额8064元、一次购进鹿角胶3024g,购进金额24192元。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0.92元/g单价购进阿胶3000g,购进金额2760元;以折合1.15元/g单价购进鹿角胶3024g,购进金额3480元;以折合1.59元/g单价购进龟甲胶2016g,购进金额3200元。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以0.92元/g单价购进阿胶2000g,购进金额1840元;以折合1.59元/g购进龟甲胶2016g,购进金额3200元。购进金额总计为阿胶1...[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在广告牌上发布涉及疾病名称、诊疗方法、医疗技术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在广告牌上发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阿胶、鹿角胶、龟甲胶的违法所得87168.72元;2.罚款671199.14元。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区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所储存药品进行分类分区。 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苍术1kg(产品批号:241202CP179;生产日期:20241217)、淫羊藿0.087kg(生产日期:20240131;批号:240131001);2.没收当事人使用苍术及淫羊藿的违法所得101174.74元;3.罚款101870元。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苍术1kg(产品批号:241202CP179;生产日期:20241217)、淫羊藿0.087kg(生产日期:20240131;批号:240131001);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8343.46元; 3.罚款796069.14元。
1582138.28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2
昌医保行罚字﹝2025﹞第4号
存在串换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剂量收费四大类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82886.76元。
罚款565773.52元
565773.52元
武汉市武昌区医疗保障局
2025-09-17
3
武昌卫医罚﹝2025﹞013号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警告;罚款5万元;责令停止中医及中西医结合执业活动
5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健康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