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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横沟市镇王记手工面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世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8HMD2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横沟市镇振兴大道3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644号
当事人石首市横沟市镇王记手工面铺成立于2018年11月15日,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10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黄卫峰、李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位于石首市横沟市镇新建街的石首市横沟市镇王记手工面铺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6袋“兰兰”碱水挂面(包装上标记有“兰兰;产品名称:碱水挂面,配料:小麦粉、食用盐、碳酸钠;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1081101053;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8日;产地:湖北省石首市;制造商:兰兰挂面销售部;地址:湖北省石首市横沟市镇邮局巷31号;电话:15027157809、15027092706”)、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不能予以提供,。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当罚﹝2023﹞7-49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3﹞7-49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其经营场所摆放的5袋“兰兰”碱水挂面(包装上标记有“兰兰,产品名称:碱水挂面,配料:小麦粉、食用盐、碳酸钠;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1081101053;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5日;产地:湖北省石首市;制造商:兰兰挂面销售部;地址:湖北省石首市横沟市镇邮局巷31号;电话:15027157809、15027092706”字样),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一份。经调查,当事人因生意较忙,从业人员较少,思想上也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履行查验义务,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表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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