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关东妹子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伟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0Y6H146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6-5-9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40号
经查,唯品会平台“仙草至尊滋补特卖旗舰店”为吉林省关东妹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2025年6月8日至2025年8月29日期间,当事人在该店铺中上架的产品“仙草至尊人参灵芝酒”,在链接页面中宣传“好喝不上头”,在此期间一共销售了18单(每单150ml*12杯)“仙草至尊人参灵芝酒”,其中68元每单销售4单,65元每单销售14单,共计销售18单,销售金额1182元,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经询问,“仙草至尊人参灵芝酒”广告页面总共有10张图,都是找美工做的,当事人负责编辑链接里的文字标题及网页的发布。美工名为黄香敏,按照10元一张图片收费,“仙草至尊人参灵芝酒”广告页面共用了10张图,共计100元,广告费用已给美工黄香敏现金结清。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唯品会平台“仙草至尊滋补特卖旗舰店”为吉林省关东妹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2025年6月8日至2025年8月29日期间,当事人在该店铺中上架的产品“仙草至尊人参灵芝酒”,在链接页面中宣传“好喝不上头”,在此期间一共销售了18单(每单150ml*12杯)“仙草至尊人参灵芝酒”,其中68元每单销售4单,65元每单销售14单,共计销售18单,销售金额1182元,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经询问,“仙草至尊人参灵芝酒”广告页面总共有10张图,都是找美工做的,当事人负责编辑链接里的文字标题及网页的发布。美工名为黄香敏,按照10元一张图片收费,“仙草至尊人参灵芝酒”广告页面共用了10张图,共计100元,广告费用已给美工黄香敏现金结清。 当事人在唯品会平台发布含“好喝不上头”内容的酒类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发布违法酒类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且商品上架的时间不长,销售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4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属于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违法程度较轻,符合“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和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罚款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4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属于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违法程度较轻,符合“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和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100元。
1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