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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古勒克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尼加提·则比卜拉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9745224818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古勒鲁克乡十村2组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18号
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期间,销售成品油过程中存在通过尼加提·则比卜拉微信收款码收取加油款项的情形,通过隐匿销售收入方式少申报2022年销售收入752946.86元;少申报2023年销售收入888341.11元;导出2024年全年加油机销售数据发现少申报销售收入869070.52元;存在虚假纳税申报情况,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之规定,你单位销售成品油适用税率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额额。销项税额额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额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销售成品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综上,你单位2022年-2024年通过隐匿销售收入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303423.14元(其中2022年少缴115413.5元;2023年少缴76659.17元;2024年少缴111350.4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询问笔录5页;伽师县古勒克加油站会计明细分类账、会计凭证资料124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少计收入的事实。 证据2:法定代表人尼加提·则比卜拉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银行卡交易流水;排尔哈提·艾麦提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艾力·亚森2023年1月1日-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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