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槎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建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02MA5QJPEHX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红海豚商业广场)21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北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从钦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人福舒芬?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4171;生产企业: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10支/盒;产品批号:AB40201511;生产日期:2024.02.25;有效期至:2026.01)3盒(30支),购进价格为522.4元/盒,当事人提供上述药品的出入库记录本、毒麻药品使用登记表和使用处方笺,证实已使用的23支“人福舒芬?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产品批号:AB4020151,使用时间均在有效期内。2026年2月至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7支“人福舒芬?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产品批号:AB4020151,与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共同摆放在双人双锁保险柜内使用,根据当事人提供该公司的药品出入库记录本、毒麻药品使用登记表、处方筏记录、药品购进票据、项目价格清单公示、消费者麻醉记录单和询问调查,该公司为消费者做手术注射麻醉是以280元/次的固定项目套餐的方式收取费用,在2026年2月5日为消费者做手术收取的280元/次的麻醉费用中,使用了维库溴铵注射液、丙泊酚乳状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和人福舒芬?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共4种药品。其中用了3瓶购进价格为9.5元/瓶的维库溴铵注射液;用了15支购进价格为10.5元/支的丙泊酚乳状注射液;用了1支购进价格为7.69元/支的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用了2支购进价格为52.24元/支人福舒芬?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产品批号:AB4020151)。截止2026年2月6日人福舒芬?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产品批号:AB4020151)剩余5支,且保险柜内及周围没有设置“药品不合格区”,也没有设置不合格药品的标识。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法确认套餐内具体药品的使用价格,且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人福舒芬?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麻醉药品)的手术中,当事人收取的280元麻醉套餐费(只收取一次)所使用的药品购进款项总和高于280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将麻醉套餐內使用的维库溴铵注射液、丙泊酚乳状注射液和硫酸阿托品注射液三种药品成本作为合法必要支出进行扣除,故本案违法所得即为280元-(9.5元×3瓶+10.5元×15支+7.69元×1支)=86.31元,货值金额为52.24元×7支=365.68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人福舒芬?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5支;2.没收违法所得86.31元;3.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86.31元。
50000.00元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