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瑞和祥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学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3328772864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广场东路42-12号(水泥厂家属区5号楼底商一层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26
(2023)兵0103民初1040号
运输合同纠纷
郑**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2
2023-10-26
(2023)兵0103民初104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徐**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3
2023-10-26
(2023)兵0103民初1046号
运输合同纠纷
甘**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4
2023-10-26
(2023)兵0103民初1043号
运输合同纠纷
李**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5
2023-10-26
(2023)兵0103民初1070号
运输合同纠纷
阿拉尔市嘉鑫运输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6
2023-10-26
(2023)兵0103民初1071号
运输合同纠纷
袁**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7
2023-10-26
(2023)兵0103民初106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刘**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8
2023-10-26
(2023)兵0103民初1042号
运输合同纠纷
司**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9
2023-10-26
(2023)兵0103民初104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张**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26
(2023)兵0103民初1069号
运输合同纠纷
梁**
阿拉尔市恒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5〕41号
你单位2019年~2020年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999,999.78元,税额650,000.22元,价税合计5,650,000.00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并已计入成本。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关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乌税稽协〔2022〕15号)证实,上述51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核实,你单位通过社会车辆向沙湾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拉运石灰石,未能取得合规的运输成本发票。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常学新通过介绍认识了生隆达加油站的李荣,你单位在与生隆达加油站没有实际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对公账户向生隆达加油站支付5,650,000.00元,生隆达加油站扣除手续费后通过陆小燕、李俊等人转回至常学新个人银行卡中,回流金额合计5,209,500.00元,即你单位共计支付440,500.00元从生隆达加油站取得价税合5,650,000.00元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你单位与生隆达加油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让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07,885.33元,其中2019年90,989.99元、2020年416,895.34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上述第(一)项少缴增值税的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国务院关于废止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2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6
2
新交执塔沙运政罚简〔2023〕0102号
2023年9月15日19时50分,沙湾瑞和祥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东海持新G2690挂(黄底黑字)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年度审验业务时,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度审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1日,逾期未参加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