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万和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秀菊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60EJ2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10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从网络平台“淘宝”处购进1箱(12瓶/箱)20220116 AS576批次的42%vol“牛栏山?”陈酿酒,进价85元/箱,售价120元/箱,至案发日止,售出5瓶,库存7瓶。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从网络私人处购进50箱(12瓶/箱)20230618 A3批次的42%vol“牛栏山?”陈酿酒,进价65元/箱,售价120元/箱,至案发日止,售出13箱,库存37箱。本局于2024年1月24日委托黄冈市益鼎欣盛商贸公司对上述两批次的42%vol“牛栏山?”陈酿酒进行抽样比对的真伪鉴定,黄冈市益鼎欣盛商贸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出具了鉴定说明,鉴定结果如下:当事人销售的42%vol“牛栏山?”陈酿酒与真品“牛栏山?”陈酿酒在瓶身批号、瓶盖防伪、瓶身字体标识、瓶标二维码防伪上均有差别,系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进货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也不能提供上述两批次的42%vol“牛栏山?”陈酿酒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了一份《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故上述两个批次的42%vol“牛栏山?”陈酿酒的违法经营额为61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220116 AS576批次的42%vol“牛栏山”陈酿酒7瓶和20230618 A3批次的42%vol“牛栏山”陈酿酒37箱,合计共451瓶;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