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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新桥梦星文具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笑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CPJ4A7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三浃村国鼎路110号(后半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61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共购进该款TL-2471儿童玩具(智-神星捏葡萄)10个,进货价为1.8元/个,销售价为3元/个,当事人提供了该款产品的进货凭证。2023年5月8日因实施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该款产品被抽样3个用于检验检测,其中2个按3元/个进行买样销售,抽样机构支付产品费用计6元,另1个备样封存留样其店内。当事人因该产品销路问题,余下7个产品在2023年5月11日退回上家,当事人提供了该款产品的退货凭证。 当事人所销售的TL-2471儿童玩具(智神星捏葡萄)产品执行GB6675.1-2014、GB6675.2-2014、GB6675.3-2014和GB6675.4-2014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认定当事人销售的TL-2471儿童玩具(智神星捏葡萄)进购10个,销售价3元/个,货值金额为30元;买样销售2个,销售价3元/条,违法所得为6元。截止本次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该款产品。 当事人温州市瓯海新桥梦星文具店对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情况予以确认无异议。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违反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智神星捏葡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该款TL-2471儿童玩具(智神星捏葡萄)1个; 2、处罚款人民币6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6元,上缴财政。
6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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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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