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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亮元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元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MRPAY5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锦丰市场内D-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09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市官渡区亮元食品经营部
云南步喜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5〕253号
2024年11月11日,昆明市官渡区亮元食品经营部在上门推销人员处采购了一件味精,进货价是每件240元,销售价是每件265元,没有索要进货单据,直接销售给云南徽商酒店有限公司,违法所得金额为265元。本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亮元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味精”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当罚〔2025〕0002368号),责令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亮元食品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资料。 2025年5月12日,昆明市官渡区亮元食品经营部对以上不合格味精发出了《召回公告》,但是,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没有召回不合格的味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共三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销售味精票据1张,现场收集证据材料3张,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整改报告》1份,《召回公告》1份,《召回情况说明》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对违法事实的认知态度。 3.味精供应商昆明味美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味精进货凭证复印件1张,味精《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事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5元; 二、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265元(贰万零贰佰陆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