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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伊穆春台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302MA7361PR8E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1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5〕125号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金川区伊穆春台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两条羊腿未盖合法有效动物检疫章,无其他有效合格证明说明该两条羊腿的合格性。该店经营者对此表示无异议。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2025年6月24日当日至之前一个月内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 另查明,《财物清单》[(金川)市监(物)(2025)广21号]所列未盖有效动物检疫章的两条羊腿系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在金川区伊穆春台餐饮店后厨操作间内查获,检查时正值操作人员在操作,现场称量共计3.21kg,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进货查验记录或发票,不能客观确定其涉案羊肉当时单价,所以执法人员采纳经营者马英的陈述意见:2025年6月24日,羊肉市场价为30元/斤,认定货值金额96.3元。 再查明,金川区伊穆春台餐饮店经营者马英未向执法人员提供涉案两条羊腿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或其他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照片系临时后补票据,经执法人员分析认为不具有有效证明性,故不予采纳。 复查明,金川区伊穆春台餐饮店经营者马英在本案调查阶段内,即2025年8月21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2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经执法人员分析认为,可采纳认定为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的情形。
对金川区伊穆春台餐饮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3.21kg;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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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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