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光辉 | 注册资本:1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1MA6DMAJ40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窍湾展望双语小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2025﹞72号
现查明,铜仁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6年7月20日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621MA6DMAJ40Q,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黔BA8560131,经营方式:零售(连锁)。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除血液制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当事人公司约1800平方。 当事人确认向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贵州恒悦安医药有限公司等32个公司采购药品,对采购药品时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药品的合法性、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等,履行了采购药品的义务,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保证了药品的合法来源及质量安全。 当事人未经发证机关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将采购的药品向石阡辖区非连锁企业石阡民康大药房北塔店、石阡民康大药房城北店、石阡民康大药房城南店、石阡民康大药房花桥店、石阡民康大药房龙塘新街店、石阡民康大药房泉鑫店、石阡民康大药房石固店、石阡民康大药房中坝店销售并附铜仁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门店配送单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当追溯至2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即从2025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4日进行统计(具体数量详见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当事人向石阡辖区8家零售单体药店销售药品的数量及金额分别为: ①销售给石阡民康大药房北塔店的药品数量为3431盒(支),金额为**元; ②销售给石阡民康大药房城北店数理为5824盒(支),金额为**元; ③销售给石阡民康大药房城南店的药品数量为805盒(支),金额为**元; ④销售给石阡民康大药房花桥店的药品数量为8565盒(支),金额为**元; ⑤销售给石阡民康大药房龙塘新街店的药品数量为5128盒(支),金额为**元; ⑥销售给石阡民康大药房泉鑫店的药品数量为4709盒(支),金额为**元; ⑦销售给石阡民康大药房石固店的药品数量为5678盒(支),金额为**元; ⑧销售给石阡民康大药房中坝店的药品数量为5255盒(支),金额为**元。合计销售药品数量为39395盒(支)。 经当事人确认,销售给上述8家药房的药品共计销售金额为**元,进货价格为**元,违法所得为**元。 当事人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第七十七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零售连锁店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销售药品,也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变更经营方式。依据《药品经
罚款10.9352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9352.55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