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锐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清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507MA52KQ2L2U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西路1598号幸福家园小区A区3号楼第三层第31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6〕07210005号
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锐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店铺“锐康达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普通产品防噎仪时发布含“三甲认证”等字样的广告语,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6年7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京东平台店铺“锐康达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普通产品防噎仪时发布含“三甲认证”等字样的广告语,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佐证证据。上述商品网页广告是当事人聘请个人制作网页模板,制作费用为300元,商品的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自行编辑上传发布的,所以当事人即是该案的广告主,又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因此本局将其网店的网页模板制作费视为广告费用。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支付300元,所以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00元。因无法认定消费者系因虚假广告才购买涉案商品,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描述产品“三甲认证”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广告内容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所指的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等级,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1条款裁量意见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
120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