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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卡尔形象工作室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喜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0MA0PTP604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讨号板新村南门西侧12号(1/2)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开市监处罚〔2025〕52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5元,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予以当事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应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警告;2、没收过期化妆品:丽柜染发膏 5支,酷派头油先生(造型膏)1盒;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元);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元)。
125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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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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