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曦路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巧安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6MAAKDPPQ4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丹寨县龙泉镇兴泉西路南侧(胡文和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明,丹寨县曦路大药房为我县辖区内一家合法经营企业,持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
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根据药品生产厂家的包效期换货售后服务,当事人从上药控股黔东南有限公司购买的药品在近效期内未售出,用未售出的近效期药品,向上药控股黔东南有限公司调换了田七痛经胶囊(产品批号:2212094;生产日期:2022.12.31;有效期至:2025.11.30。)30盒,购进单价为0.01元/盒,销售单价是19元/盒;据当事人所述,田七痛经胶囊(产品批号:2212094)因换货进价不符,故未录入该药店博信系统,1盒当事人自己使用。至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田七痛经胶囊(产品批号:2212094)剩余29盒摆放在该店非处方药区妇科用药柜处进行销售,已超过有效期。
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从贵州中鑫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消炎镇痛膏(产品批号:231204;生产日期:2023/12/11,有效期至:2025/12/10。)50盒,购进单价为5.5元/盒,销售单价是9.5元/盒。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消炎镇痛膏(产品批号:231204)于2025年2月17日前售出9盒;消炎镇痛膏属于乙类非处方药,据当事人所述,当事人将31盒作为赠品赠予顾客,既无具体赠送记录,亦未登入药店博信系统。至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消炎镇痛膏(产品批号:231204)剩余10盒摆在外用软膏贴用药柜进行销售,已超过有效期。
根据当事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①田七痛经胶囊29盒;
②消炎镇痛膏10盒;
2、处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当事人未规范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黔东南州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丹市监处罚〔2025〕191号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丹寨县曦路大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类药物,并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丹市监药械化责改字〔2025〕8号)责令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类药物。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整改核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葡萄糖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2311,规格:20ml:10g,生产企业: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50支装,剩余45支,要求当事人提供该药品的销售处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25年9月1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类药品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吴正科、吴俊负责调查此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于2025年10月15日对该药店负责人刘巧安进行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已查明:丹寨县曦路大药房为我辖区内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持有效证照正常经营。2025年8月19日,因当事人在销售处方类药品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处方,收到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丹市监药械化责改字〔2025〕8号),责令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类药品;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整改核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类药品,根据当事人陈述,因消费者主要集中在赶集日前来购药,人口流动性较强、人口流量较大,以致当事
1.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黔东南州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