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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牧澄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林峰注册资本:574.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9431965082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环西新村2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30
(2022)云2329民初5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武定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吉正宾王俊萍宋春军魏静李从政
武定县人民法院
2
2022-05-31
(2022)云2329民初5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武定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吉**
武定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5〕63号
经查实:根据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公示公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10;二级序号(14);一级目录水表;二级目录水表DN15~DN50; 监管方式:形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所指。当事人在武定县辖区内安装、使用的用于居民贸易结算的313只水表未执行首次检定,97只安装使用至今超过检定有效期未进行轮换。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水表)未执行首次检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人员建议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用于居民贸易结算的未执行首次检定的313只水表,并对你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水表)未执行首次检定的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佰元整)。
9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