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橘思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闵何花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98YJY6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东泰大道666号4号楼厂房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9
(2023)赣0111民初4112号
加工合同纠纷
江西橘思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菁果乐食品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5﹞3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生产炒货食品桂圆红枣花生50件,每件20袋,每袋106克,3月12日销售给湖南长沙的客户周威30件,单价100元/件,销售额3000元;3月26日销售给安徽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金孔雀大酒店18件,单价100元/件,销售额1800元,3月24日被抽样22袋,单价5元/袋,销售额110元。总共销售982袋,单价5元/袋,销售总金额为4910元,成本4元/袋,获利982元。剩下的18袋由于不够1件不便于销售,由员工自行食用完。2025年3月24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JXJS 0003S-2020《炒货食品》要求(标准指标n=5,c=2,m=10,M=100,实测值为450,35,20,460,54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桂圆红枣花生产品类型属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传统称谓为炒货食品,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对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大肠菌群微生物限量要求为n=5,c=2,m=10,M=100,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桂圆红枣花生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450,35,20,460,540,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系统检验报告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生产许可信息;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闵何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闵宇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被委托资格; 4、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1份、抽样单打印件1份(编号GZJ25360000382680649)、检验报告(№:GC0225-180110013)打印件1份、当事人企业标准Q/JXJS 0003S-2020《炒货食品》文本复印件1份(8页)、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文本复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桂圆红枣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 5、当事人日生产计划表复印件1份(2页)、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原始记录表1份(3页))、成品入库记录表复印件1份(2页)、成品出库记录表复印件1份(4页)、销售订单打印件2份、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被委托人闵宇广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桂圆红枣花生的生产销售情况及货值金额4910元,成本4元/袋,违法所得982元的事实; 6、当事人产品召回通知2份、整改报告1份,销售客户产品召回回复函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整改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7、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视频和照片刻录光盘1份,证明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执法过程;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GC0225-180110013)1份,证明已对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及提出异议权利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982元、处以罚款55000元,罚没款合计55982元,全部上缴国库。
55000.00元
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