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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军注册资本:35.5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48PD5H4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新厂镇新港大道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3
(2023)鄂1081民初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
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石首市新厂镇人民政府
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
2
2021-09-24
(2021)鄂1081民初3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
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石首市新厂镇人民政府
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
3
2021-03-22
(2021)鄂1081民初3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石首市新厂镇人民政府
石首市人民法院
4
2021-03-22
(2021)鄂1081民初3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
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石首市新厂镇人民政府
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2
2021-09-30
(2021)鄂1081民初3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与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石首市新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5
2023-12-26
(2023)鄂民申86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与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石首市新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20
2023-04-20
(2023)鄂1081民初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与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石首市新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496.11元
民事案件
4
2022-01-14
2021-12-16
(2021)鄂10民终29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3-19
2018-04-11
(2018)鄂1081民初2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陈**与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612.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1-01
2018-09-25
(2018)鄂10民终76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水罚字﹝2025﹞2号
经查,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取水口位于石首市新厂镇长江右岸(新厂镇防汛指挥部上游),取水许可证编号为D421081S2021-0030,有效期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6年12月9日,公司属于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周军。2025年4月21日,石首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你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所检项目中末梢水总大肠菌群实测值:1.0MPN/100ML,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其行为违反《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处以罚数参任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石首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06-17
2
石水罚字﹝2023﹞4号
经查明,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位于石首市新厂镇新港大道3号,由当事人石首市新厂自来水公司经营管理。2023年2月6日,石首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你公司生活饮用水(出厂水)进行取样送检,并于2月15日出具报告编号为NO:2023S00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浑浊度总大肠菌群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违反《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事情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3500.00元
石首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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