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柏颐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伟雄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7CHH851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龙翔路46号2栋4楼401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4﹞204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11日,义乌市柏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甲油胶、固态甲油胶的及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义乌市柏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甲油胶、固态甲油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没收并销毁违法化妆品;2.没收并销毁违法化妆品生产工具;3.罚款60000元。义乌市柏颐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没收并销毁违法化妆品;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义乌市柏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甲油胶、固态甲油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没收并销毁违法化妆品;2.没收并销毁违法化妆品生产工具;3.罚款60000元。义乌市柏颐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没收并销毁违法化妆品;2.罚款10000元。
70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11-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