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艾畈小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正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5MA7N9FJP6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盛康镇艾家畈村5组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4〕123号
经查,“石花”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1304464;注册人: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续展有效期限:1999年08月14日至2029年08月13日。“白云边”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5576721;注册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续展有效期限:1999年06月27日至2029年06月27日。
现查明,据当事人经营者龚正益陈述,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1月、2023年2月下旬和2023年3月5日分三次从谭小奎处购进假冒“石花”18年白酒10箱(规格:6瓶/箱;合计:60瓶;购进价:600元/箱)、“白云边”12年白酒117箱(规格:6瓶/箱;合计:702瓶;购进价:300元/箱)。除当事人第一次购进假冒“石花”18年白酒是以微信转帐方式完成交易外,另外两次均以现金完成交易。当事人购进上述假冒:①“白云边”12年白酒后以520元/箱销售16箱另2瓶,销售金额8500元;②“石花”18年白酒当事人自用8箱另1瓶。其它均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存于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内)。上述白酒经“白云边”商标持有人湖北白云边酒业有限公司和“石花”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假冒产品。2023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上述白酒予以扣押(现存放于石花酒厂)。3月17日,当事人经营者龚正益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脏款16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之规定,并通过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计算,上述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合计44700元(其中:①已销售的“白云边”12年白酒:16箱×520元/箱=8320元,2瓶×90元/瓶=180元;②当事人自用“石花”18年白酒:8箱×600元/箱=4800元,1瓶×100元/瓶=100元;③被公安机扣押的“白云边”12年白酒:100箱×300元/箱=30000元,4瓶×50元/瓶=200元;④被公安机扣押“石花”18年白酒:11瓶×100元/瓶=1100元)作为侵权商标的违法经营额。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假冒“石花”18年11瓶、“白云边12年”604瓶;2、60000元。
600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