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前进综合市场张利豆制品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9MA1A72N32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前进综合市场负一楼G区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松市监罚第食字[2023]98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叙述,该批次抽检的不合格绿豆芽是当事人2023年09月04日在哈尔滨市朝阳综合大市场小青豆制品店采购的,当事人对上述采购的不合格绿豆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只提供了一张进货票据。当事人叙述,该批次绿豆芽共购进5公斤,进货价:2.40元每公斤,销售了3公斤,销售价格是:4.00元每公斤。剩余2公斤自己食用了。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用于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有关情况。
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此批次抽检的绿豆芽不合格。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安市场监督管理所
3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安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