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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树国注册资本:3.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2282532072X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渭津镇西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买卖合同纠纷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
李**
东辽县人民法院
2
2020-12-07
(2020)吉0422民初1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
张**
东辽县人民法院
3
2019-12-23
(2019)吉042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
吴*,高**
东辽县人民法院
4
2019-09-27
(2019)吉042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
吴*
东辽县人民法院
5
2019-07-12
(2019)吉042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
吴*,高**
东辽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5
(2026)吉0422民初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
李**
裁判文书
东辽县人民法院
2
2026-02-03
买卖合同纠纷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东辽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7
2020-11-25
(2020)吉0422执6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1-21
2019-12-27
(2019)吉042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与吴*、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1-21
2019-08-26
(2019)吉042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与吴*、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5〕7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抽检批次E95#车用乙醇汽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在大连蒙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2吨(2684L),为同一批次生产,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验显示该抽检批次油品出厂时为合格产品;进购价格为7800.00元/吨,其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购货款价税合计15600.00元。由供货方油罐车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地点,无运输成本,当事人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确定对外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分别为每升 7.22元、7.02元、7.07元,共售出2684L,货值金额19236.08元,销售利润3636.08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的规定,经东辽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油品扣除其应缴增值税2213.00元、教育费附加66.39元、地方教育附加44.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0.65元,合计2434.30元后实际获利1201.78元。因此,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油品违法所得为1201.78元。
东辽县渭津农机加油站销售的E95#车用乙醇汽油经抽样检验部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19236.08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1.78元; 共计:20437.86元。
19236.08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2
东辽市监处罚〔2024〕66号
该抽检批次E92#车用乙醇汽油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在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16吨(约等于21437升)为同一批次生产,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由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专用油罐车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地点。购进价格为7637.1681416元/吨,购货款价税合计138080.00元,销售价格分别为7.85元/升、7.66元/升,共销售21437升,货值金额160526.00元,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获利22446.00元。经东辽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批次油品扣除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0314.36元)后实际获利2131.6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 1、罚款16052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131.64元; 共计:162657.64元。
160526.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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